女员工可申请弹性工作、居家办公!

2025年06月12日 328次浏览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正式实施。近两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全国多地陆续出台女性友好政策,这些情况女员工都可申请弹性工作、居家办公,一起来看看!

全国多地推行“妈妈岗”试点一、湖北:全面推行“妈妈岗”,可弹性工作、居家上班

6月4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方便宝妈们边带娃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明确要求各省级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


政策全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6526
该《通知》明确:

各地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生产岗位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为“妈妈岗”,探索开设可按需请假的“弹性妈妈岗”、可自选时段的“宝妈班组”、可带回家工作的“流动妈妈岗”,积极挖掘电商运营、直播带货、文创策划等自主性高、方式灵活的“新业态妈妈岗”。

不得开发从事繁重劳动、有毒有害等不适合育儿妇女就业的岗位作为“妈妈岗”。

对企业来说,用人单位设立“妈妈岗”,有哪些政策扶持?

湖北省将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定期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服务专区公布:



  • 对纳入名录的用人单位,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各类惠企补贴政策。

  • 纳入“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还将享受到金融扶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


对员工来说,在“妈妈岗”工作有保障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根据用工管理实际,综合考虑劳动者需求,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妈妈岗”兼顾工作和家庭。

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与劳动者开展协商,将公平合理的工时、薪酬待遇和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护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相关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型用工关系,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多地推行“妈妈岗”试点

“妈妈岗”并不是一个新话题,2022年7月2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为满足妇女就业与企业用工需求,近几年多地纷纷推出相应举措

小编在这里为大家简单罗列一下:

1.陕西

陕西省妇联发布2025年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十项民生实事清单。其中包括:促进妇女高质量充分就业。开展春风行动、女性专场招聘及女大学生毕业季招聘,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实现女性就业不少于1万人。

2.上海

上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


3.黑龙江哈尔滨

哈尔滨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12周岁及以下子女(包含领养)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推行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相对灵活、方便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妈妈岗”就业模式。该通知主要包含了岗位开发、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权益保护、加大宣传等5个方面的内容。

4.山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明确在全省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并对加大“妈妈岗”政策支持等六方面进行部署安排。

通知还提出,要关注“妈妈岗”劳动权益保障,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等违法行为。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福建、上海、贵州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设置了不少生育支持和保障规定,其中提到: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以居家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女性“痛经假“全国覆盖中

除了针对孕期或已孕的女员工外,女性“痛经假“全国覆盖中!《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规定》中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 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自2024年11月1日起,云南省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1至2日的假期。

其他地方关于痛经假的规定:

此外,还有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在符合条件下可休痛经假。

市场合作或广告投放

  • 电话:021-51083646
  • 邮件:service@hrsalon.org
  • 在线QQ:896522136